玉波民法债权各论-民法债编各论玉波

发布时间:2024-07-12 00:06:12 / 06:28:20

郑玉波民法债权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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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日]松冈义正:民法债权总论·各论,元楷编,上海出版社2013年版。 5.[日]于保不二雄:日本民法债权总论,州信息化公告刑法辅导书胜荣译,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。[52]玉波先生认为,此更新并不问当事人之意思如,法律上乃当然租期,二审是向哪个提交材料故称为默示更新不如法定更新妥当。[53]学说上通常采此见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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Z 玉波,刑法放火烧山民法债编各论,下册,作者自刊. 1992 年 10 月十五版.第六三八页.拙著,环境公诉讼三大难前 揭书,同注]. 第九二页。法律为适应经济生活之需要,对某一特定法律行为赋予某种法律效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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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书颇具特色之处,乃在各章节重要要点,刑法三百条的解释意见建议著者悉能以图表提要钩玄;本书图表制作之精良,必能使读者耳目一新。) 23) 鉴:债法原理(重排版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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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玉波:民法债编总论,陈荣修订,刑法跟宪法中学出版社2004年版?鉴:债法原理(第二版),北学出版社2013年版。目前,无论是在德国的法学著作中还是在大学课中,侵权行为都未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领域,而只是被作为债权法论著或课的一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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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台湾法:聪智:民法债编各论。3.3.德国法:迪库斯:德国债法分论。没得选。在中民法上,债权具 有让与性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。以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为标的物,其让与合同无 效。 以在性质上无让与性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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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总则的独立成编,有利于实现民的体系性与完整性,想象犯刑法条文协调债权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,促进民法规则和商法规则的合以及保持债法体系的性。★玉波:民法总则,中学出版社2003年版(繁体字版为修订十一版,黄宗乐修订,三民书局2008年版) 启扬:民法总则(修订八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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